虚拟人数字资产的权属界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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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2025/9/9 16:47:28 来源:讯飞智作

在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,虚拟数字人已从概念走向现实,成为数字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然而,随之而来的虚拟人数字资产权属问题也日益凸显,亟待法律与技术的共同界定。

## 一、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定位

虚拟数字人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,具有人的外观、特点、行为,依赖显示设备展示的虚拟形象。它既可以是完全虚构的创作,也可以源于特定自然人的复刻。在法律上,虚拟数字人**并非权利主体**,而是权利的客体。其权利主体通常是其设计生产企业,这些企业投入了人力、物力和技术成本,拥有虚拟数字人的肖像、交互模型、记忆存储等多种权益。

## 二、权属界定的核心问题

虚拟人数字资产的权属界定涉及多个层面:

1.  **著作权保护**: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均在相关案例中肯定了这一点。然而,以复刻特定自然人或逝者肖像为目标的虚拟数字人静态形象,因其缺乏独创性,通常不构成美术作品。
2.  **表演者权归属**:对于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,其“表演”实际上是背后“中之人”的表演。相关的表演者财产权利基于特定关系归于本人或雇佣主体,而表明身份等人身权利则须受到必要限制。
3.  **生成内容的版权**:对于AI生成型(GenAI型)虚拟数字人生产的内容(如音乐、表演、文字等),其版权归属以当事人约定为先,若无约定原则上归属于使用者。同时,为防止欺诈和确保市场公平定价,应强制运营者对AIGC进行标识。
4.  **虚拟财产继承**:用户通过合法途径(如购买、创作)取得的虚拟财产,包括虚拟数字人,用户一般享有所有权。在法律承认虚拟财产可继承的情况下,用户去世后,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。

## 三、挑战与展望

虚拟人数字资产的权属界定仍面临诸多挑战:
*   **技术复杂性**:虚拟数字人的创作涉及多环节、多主体,以及数据采集、建模、AI整合等技术,使得权属界定变得复杂。
*   **法律滞后性**:现有法律制度在面对AI生成内容、数字分身等新事物时,常显现出滞后性。
*   **权益平衡**:需要平衡创作者、投资者、使用者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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